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商品和技术交流活动,维护国内贸易局作为全国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的权威和信誉,提高举办展销活动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商品和技术交流活动,是指国内贸易局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商品,饮食服务和科学技术展销会,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购物节等活动(以下简称展销交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展销交流活动,不包括指令性计划商品的分配,衔接,订货会。
第四条 下列各类展销交流流动按本办法办理。
(一)以国内贸易局名义与其它部门或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展销交流活动。
(二)以国内贸易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名义举办的或与其它单位联合举办的国际性来华展销交流活动。
(三)以国内贸易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名义举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展销交流活动。
(四)以国内贸易局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名义举办的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国际性来华展销交流活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本部各类展销交流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和计划申报制度。
第六条 申报报批程序:
(一)各申办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举办展销交流活动的计划,说明办展理由,条件,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属专业性的展销交流活动了专业主司局,由专业主管司局初审,汇总后于12月底前送综合计划司,属综合性的展销交流活动,直接报综合计划司审批。
(二)综合计划司对各单位的申报计划,进行汇总和复审,并适时组织有关专业司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安排全年的展销交流活动计划。计划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向申办单位发出批通知。
(三)各申办单位接到审批通知后方可进行筹展工作,关于办展前三个月将整个展销交流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各类商品技术展销交流活动审批表》报有关司局审核后,送综合计划司统一办理批复文件。主办单位凭批复文件,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确因需要,临时举办的各类展销交流活动,申办单位须在实施前6个月正式提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 申报实施方案包括以下订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展销交流活动宗旨,名称,地点,规模,时间,内容,效益分析,是否评比或举行研讨学术会,经费预算,经费来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联系人及电话等,还须说明承办单位的基本概况,办展能力,服务功能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技术展销交流活动,需于筹展前半年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申办单位的展销交流活动方案报部科技质量局审核后,由综合计划司统一向国家科委办理申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