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我国各类展览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更加突出。这种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行为,不仅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且还扰乱了会展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会展知识产权行为,维护会展市场秩序,促进会展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有关城市主管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的关注。
1995年9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
一、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各参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严禁参展企业未经许可展出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样品,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对外报价、成交;严禁将客户提供的不能确定商标归属的样品及非展品在展台上摆放或用作宣传;否则,一经查出所用商标属侵权商标,将追究有关参展企业的责任。属联营或以代理销售名义使用他人摊位参展的企业造成侵权行为,其责任由参展企业和摊位所有人共同承担。
二、各参展企业应接受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单位、组团单位及进出口商会的商标核查,服从上述部门的指导、监督,并为核查提供方便,按要求如实反映与所涉及的商标有关的签约、供货、库存、出运等方面情况;同时,商标所有人应提高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发现其他参展企业未经许可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应及时上报各有关主办单位、组团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
三、各主办单位应指派熟悉商标法规、规章的人员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商标管理工作。开幕前,各主办单位须向参展企业明确商标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并要求遵照执行;严禁参展企业将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或商标归属不清的展品带入展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主办单位可在筹展期间,对参展企业所携带样品的商标使用情况预先进行普查,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 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对于检查和经他人举报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纠纷发生及处理情况通知有关组团单位;对于在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出现的难以判定和解决的商标纠纷,主办单位应做好协调工作,要求当事人暂停与商标纠纷有关的展销、洽谈活动。 在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结束后1个月内,各主办单位须将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商标管理工作情况如实报部(贸管司)。
五、 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团单位要加强对参展企业使用的检查、管理,并负责协调、处理本团参展企业间发生的商标纠纷和商标侵权行为,认真支持、配合主办单位的有关商标工作,维护参展企业的商标权益。在大型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应派专职商标管理人员参加,指导参展企业依法使用商标,杜绝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
六、 各进出口商会除在广州交易会期间根据我部《关于进出口商在广交会期间加强商标工作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原函字第272号)的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商标工作外,在参加其他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应配合主办单位和组团单位做好本商会会员企业间的商标使用协调、检查工作。
七、 各主办单位对于商标侵权的参展企业,有权没收其侵权物品,并要求其就侵权商品来源、成交、库存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对于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企业,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参加此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取消该企业参展资格、扣减该企业下一届参展摊位等处罚;组团单位对于本团商标侵权的参展企业可依据权限予以处罚。对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各有关单位可报我部,由我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 对于我外贸企业在参加由外国机构组织的境外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发生的商标纠纷,属于我外贸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由组团单位带回国内解决,不得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属于我外贸企业与国外企业间发生的商标纠纷,组团单位应在各有关驻外经商机构的领导下,尽快予以解决,尽量缩小对外影响,并及时将情况报部(贸管司)。
九、 各参展企业有义务对主办单位及组团单位等的商标工作进行监督。对于不能认真履行或推卸商标管理责任、玩忽职守的主办单位或组团单位,参展企业可随时向我部反映,我部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广交会作为中国第一展,它是我国对外改革开放的窗口,广州市和广东省积极加强对广交会及各类大型展览会知识产权的管理及制定相应的规定。2002年4月15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外经贸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东省出版权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会展知识保护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中指出:
一、增强知识产权法制意识,大力抓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