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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博览会展馆防火规定
收藏此信息 打印该信息 添加:2009/10/29 17:17:32 来源:机电之家网

 

    为做好博览会展馆的安全防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博览会展馆需要,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1、各专题展厅的负责人以及各展位的负责人为相应的各展区、展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

    2、各专题展厅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和遵守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消防工作有关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消防工作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检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火灾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各第一防火责任人对所在展厅、展位安全防火工作负全责。

(二)全馆禁止吸烟,违者按章处罚

(三)消防通道始终保持畅通无阻

    1、馆内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米。

    2、严禁在展位以外的任何地方(包括楼梯、电梯前室、通道等)摆放展样品,违反者除没收外,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将展样品悬挂在消防、配电、空调设施或天花板上,违者造成设施损坏和不良后果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3、布、撤展期间各种装修材料、展样品不得堆放在展厅门口或展馆通道上,以免堵塞消防通道。

    4、安全管理人员将对违规摆放的物品进行清理,清理中造成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物主承担。

(四)各类装修消防安全要求

    展位装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装修工程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和以下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1、装修设计和施工不能超过展位的垂直投影。
    2、所有装修和装饰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展馆内不得使用未经阻燃处理的草、竹、藤、纸、树皮、泡沫、芦苇、可燃塑料板(万通板)、可燃地毯、布料和木板等物品作装修和装饰用料。
    3、各参展、布展、施工人员,须自觉爱护展馆内的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转。
    4、消防栓、灯光和灭火器材前1.5米范围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严禁阻挡、圈占、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
    5、所有展位及装修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顶,确保消防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功能正常发挥。
所有装搭物、洽谈桌椅、展样品等,不得阻挡、圈占消防设施、电器开关箱等和占用通道。
所有装修框架和展样品摆放,必须牢固可靠,避免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
    6、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和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有关规定。同时,电气安装必须按照《展馆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7、为保证展场的安全,展区内除重点布展区域及预置的灯具外,不得增设任何照明设备。
    8、电工、焊工须持证上岗。重点展区和自行搭装的展位、中心展台等,施工期间须有专职电工留守值班。
    9、工程完毕,报现场保卫办会同市公安消防局等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展馆

    1、不准将烟花、炮竹、汽油、煤油、酒精、天那水、氢气以及保卫部门认为可能威胁展馆安全的物品带入馆内。以上展样品只能使用代用品。博览会闭幕后,所有化工展样品由参展单位自行清理带出馆外。
    2、施工、机械操作表演确实需要用汽油、天那水、酒精等易燃液体或明火作业(电焊、气焊),使用前24小时须报现场保卫办审批,批准后,派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

(六)包装材料应及时清出馆外

    布展期间使用的各类展样品包装箱、纸屑等杂物务必在博览会开幕前及时清理出馆外,严禁将其存放在展位内、柜顶或展位板壁背后,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七)认真做好闭馆前的清场工作

    1、博览会每天闭馆前,各参展代表应积极配合保卫人员做好清场工作。
    2、清场的主要内容有:A.展位内的可燃杂物、火种和其它灾害隐患;B.切断本展位的电源;C.保管好贵重物品和关好门窗。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违反并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依照《消防法》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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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中国-东盟博览会展馆防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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