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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览会展位仅限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单位使用。
展位实际使用单位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一致。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以下统称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可以总公司名义参展(即以总公司名义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并使用总公司的展位。
(二)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凡属展位实际使用单位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不一致的,均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包括: 1、联营名义将展位转给联营单位使用。 2、以供货或协作(含挂靠)名义将展位转给供货、协作、挂靠单位使用。 3、以非参展单位(指未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单位)名义对外签约。 4、以借用名义将展位转给(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5、未经许可擅自对调、对换展位。 6、向供货、联营、协作等单位高价收取参展费用。 7、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三)秩序管理
1、在博览会专业观众日,禁止现场零售各类展样品,违者予以没收。 2、公共场所或通道等未经大会许可不得占用或设摊经营等。 3、不得出现假冒商品、商标、专利等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 4、不得利用公共场地非法搭建广告牌,不得在自己展位以外散发各类宣传资料,不得在现场高音宣传或进行非正当竞争。 5、参展企业必须遵守大会有关撤展规定,不得提前撤展。
(四)各参展商要妥善保管好参展物品,每天闭馆前要将展品存放展柜,贵重物品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由专人看守和护理。大会对每个专题展厅都安排保安24小时值班,但对展品丢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