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览会各类宣传品(指以博览会名义编印以及安排在博览会对外发放的各种会刊、名录、专刊、特刊、专辑、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资料),统一由博览会秘书处宣传推介部(以下简称宣传部)负责管理。
(二)博览会各类宣传品须符合以下要求,经秘书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在博览会上赠阅:
1、以宣传中国—东盟各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为主要内容,宣传品名称须与内容相符。
2、宣传品须注明编印单位(如属联合编印,均须注明)。宣传品名称,不得使用名优、知名、最佳等容易引起误解或误导性的名称。刊物文稿图片,以及涉及的广告、专利、版权等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编印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3、在博览会期间,需对外发放宣传品,应组织专人在指定地点,免费发放,不得以任何方式售卖。
4、专项宣传博览会的宣传品,均由博览会秘书处统一编印和对外发放。
5、未经博览会秘书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博览会名义征集文稿和广告,不得在任何刊物和其他宣传品的封面及封底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文或英文字样(包括其简写字样),也不得使用博览会会徽标识。
(三)除由博览会秘书处统一安排编印并对外发放的博览会宣传品外,其它宣传品均须按第二条和以下要求,办理批准和备案手续。
1、申报单位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编印单位。如属联合编印,须提交联合编印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各方的职责)。
2、提供各类宣传品中各项内容所占的比例,包括:宣传博览会,有关资料等及广告所占的比例;免费刊登及收费刊登的比例。
3、审批和申报的时限,暂定为本届。
(四)秘书处统一安排博览会各类宣传品的对外发放地点。指定地点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放资料。指定地点内,不得从事任何销售活动。
(五)在博览会期间,秘书处负责对博览会宣传品内容、质量和对外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核实对外发放数量。
(六)各专题展厅刊物和宣传品只可在本展厅或展位对外发放。
(七)其他
1、境外企业在博览会期间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海关认为需要审查的宣传广告品,应经海关审查同意后,方能展出或使用。
2、各参展单位的单项资料(如商品目录、企业简介、产品说明等),自行安排对外发放,但只限于在本展位发放。
3、在博览会销售的图书、报刊等读物或音像制品,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需按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但应在宣传部指定的地点销售。
违反本规定对外发放各类宣传品者,一经发现,即予取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