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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安全保卫规定
收藏此信息 打印该信息 添加:2009/10/29 16:52:35 来源:机电之家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的精神,制订本规定,本规章适用范围是在国展中心举办或参加展览活动的客商(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一、“谁主办、谁负责”在国展中心举办展览会时,安全保卫工作有以下三种形式:

国展中心自己主办的展览会,由国展中心保卫部负责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

租赁国展中心场地举办展览会,由主办单位负责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国展中心保卫部予以配合。

国展中心不是主办单位,但主办客商委托本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和保卫工作的,由国展中心保卫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组织安保工作的实施,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二、各展团(或参展商)要与大会保卫办公室签订安全保卫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参展工作人员做好防火、防盗,搞好治安等安全工作。

三、参展客商对展厅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准挪用、挤压。不准搭接、扯挂任何饰物,不准用于非消防目的。消防通道不准堆放展品和杂物,保证通道畅通。不许占用公共通道,展厅内的安全出口标志不得覆盖。

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禁止带入展馆,禁止使用和存放充压的压力容器。馆里严禁明火作业。如有特殊需要,须报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设专人监护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参展客商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动用展架上的供电线路及射灯,机电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电器工程安装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由国展中心电工进行安装作业或指导安装作业。

六、参展客商需接临时电源时,必须经技术保障部同意并指派电工操作,需采用绝缘套电缆。禁止使用碘钨灯、高压灯具、电炉子、电熨斗等大功率用电器具。照明灯具展品距周围物品应有50CM以上的距离。特装展位使用特殊装饰灯具的要提前报现场保卫组审批同意。

七、国展中心展馆为无烟展馆,馆内禁止吸烟。对展品的包装箱,杂物及多余的展品及时清理存放在指定地点或运出展馆,严禁存放在摊位内。

八、参展客商自办的特殊装修必须做到“安全第一”,参展客户不准损坏展架,不准在展架上悬挂分量重的物品,撤展时不准把展具如射灯、地毯、桌椅等带走。

九、参展客商要自觉遵守展览会的作息时间,按要求进出展馆,保管好自己的展品,爱护展材展具。离开展位时要清理出摊位内易燃杂物,关闭电源,封存好展台内的物品。

十、工作证、参展证、布展证等要妥善保管,各种证件严禁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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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展览会安全保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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