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规则
(1)参展商、搭建商从事展位搭建、展品展示活动必须在严格遵守大会及展馆各项安全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2)展品的运输、安装及演示操作不可超出地面负荷能力,凡超大、超重物件运入或操作提前报主办单位,取得批准后方可运入。
(3)参展商进入展馆必须完成一完整的展期,不得中途撤展或提前拆除展位。
(4)任何假冒伪劣产品、违反商标注册法及侵权产品不得进入展馆。
(5)参展商在展会期间使用的宣传广告不得有违反广告法、著作权法的行为。
(6)展台仅供参展商宣传本企业、展示本企业产品使用,不得用于直接销售产品,不得从事与展会主题无关的其他活动。
二、设施保护
(1)未经展馆同意不得在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使用钉子、胶、图钉或类似材料或钻洞。
(2)地毯设施必须使用环保地毯,严禁使用含碳酸钙的劣质地毯、双面海绵胶及其它难以清除的材料。
(3)不允许将可直接粘贴的图案或宣传品粘贴于展馆的任何部分。
(4)展馆内地面承受为3.3吨/平方米,如有垂直振动演示的应按50%计算。
(5)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展馆损失或清理费用由责任者按展馆规定赔偿。(详见《展馆设施损坏一览表》)
三、安全规定
(1)展馆内严禁吸烟。
(2)不得在展馆内使用烟火,易燃气体。
(3)非特别许可不得将爆炸物、石油、易燃、有毒、腐蚀性物质带入馆内。以下展品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
a.作为展品展出或适用任何加热器、铁烤架、发热器或明或装置、蜡烛、灯笼、火炬、焊接装置或其他发烟物质。
b.展出和使用任何可能被认为危险的电器、机械或化学装置,应提交有关监督机构批准。
c.所有有毒或危险物,包括易燃液体,压缩气体或危险化学品。
(4)所有操作、演示的机器均应安装安全装置及运行标志并保证与参观者保持安全距离。
(5)参展商、搭建商在展台搭建、布展、展出、撤展的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展馆及大会指定的各项安全规定。
(6)在整个展期,展商有责任对自己的展品、财物进行防护。
四、责任
(1)主办及承办单位对因任何不可抗力造成的展会无法在原地如期举行而形成的参展损失不承担责任。
(2)参展商有责任对参展人员、财产及第三者投保,以防不测之虞。
(3)由于参展商或任何与参展相关的原因而使主办单位遭受索赔的,该参展商应对主办单位作出补偿。
(4)参展商预定展位后,未能按规定时间交付展位费,其预定展位不予保留,已付定金不予退还。参展商已支付参展费用后宣布退出展会,已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
(5)大会印发的参展商名录之内容由参展商提供,其中参展企业简介为免费刊登,大会对免费刊登的错误或遗漏不承担经济责任。
(6)由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展会未能如期召开而引起的不良后果,主办单位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与经济赔偿。
(7)不可预见的情况:如有超出本“规定”和参展合同内指明的不可预见情况发生,主办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